SHORT ANSWER
先说结论
不能只看“竞技点能不能卖”。如果参与者用资金购买点数,以点数下注或争输赢,并能通过平台、经营者、代理或经营者明知且提供便利的稳定渠道换回现金或有价值财物,再叠加统一规则、持续开放、人员分工、抽成获利和后台控制,才会明显进入开设赌场罪审查。反过来,点数仅用于内部消费或正常奖励、没有稳定变现闭环,经营者对零星第三方交易不明知也未提供便利,只收取正常场所或服务费用的,不能仅凭“有人卖过积分”直接认定开设赌场。

一、先说边界:竞技性和可变现都不能单独决定罪与非罪
竞技游戏本身可以是正常的体育、娱乐或商业活动。比赛结果包含技巧因素,也不当然排除赌博属性;真正需要核对的是,参与者是否以资金或有价值财物作为投入,输赢结果是否决定财物归属,以及经营者是否围绕这种输赢组织、控制并持续获利。
同样,“竞技点可以转让或者卖出”只是重要线索。点数可能只是内部记账、门票抵扣或普通奖励,也可能已经成为赌注和结算载体。办案中不能只摘出一张积分转让截图或一笔回购记录,而应把充值来源、点数用途、输赢规则、兑现渠道和经营者行为连成完整证据链。
二、第一层先查:参与者是否在用财物争输赢
2005年赌博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时,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可以按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这个规则说明,点数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一点在真实交易中代表什么。
应当核对参与者取得点数是否必须支付资金或有价财物,点数是否用于下注、加注、复活、排名输赢或奖池分配,胜负是否导致一方点数减少、另一方增加,以及点数最终能否被兑换成现金、商品、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或者其他具有现实价值的财物。
2005年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因此,正常报名费、固定场地费、与输赢无关的服务费和少量普通奖品,应与按输赢抽成、按投注额收费、奖池分配和点数回购分别审查。
三、第二层再查:是否形成稳定的“资金—竞技点—资金”闭环
资金闭环通常比“平台页面写了什么”更能说明业务实质。常见路径包括:平台直接把点数兑回现金;经营者安排代理或固定回收人员折价收购;平台提供转让登记、撮合、担保或结算;经营者明知固定第三方长期回购,仍为其提供场所、账号、数据或秩序便利。
2014年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意见规定,电子游戏设施具备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并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竞技点模式虽然未必就是赌博机,但这一现行文件提供了可核验的规范参照:不能只看奖励名称,应审查兑现和回购的真实功能。
闭环也不能只靠推测。需要查清兑换比例是否相对固定、回购是否持续、参与人是否普遍知晓、经营者是否介绍或指定渠道、回购资金从哪里来、点数回收后是否再次出售,以及平台数据能否对应真实收付款。极少数用户在平台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交易,和经营者建立或默许稳定回购渠道,不是同一事实。
四、第三层必须查明:经营者是否明知并实际控制变现链条
刑事责任不能只从用户行为倒推。即使部分参与者把竞技点卖给第三方,也要继续证明平台经营者、场所负责人、代理、技术人员或普通员工分别知道什么、做了什么。经营者是否看见并处理大量回购,是否允许固定回收人员驻场或进入群聊,是否协助登记转让、解冻账号、调节比例、处理纠纷,都会影响主观明知和行为评价。
电子证据应当与客观资金记录相互印证。可重点核对用户规则、报名与充值页面、点数发行和销毁日志、账户间转移记录、提现或商品兑换记录、回购人员名单、工作群、客服工单、后台权限、结算表、抽成比例、异常账号处置和支付流水。仅有参与者概括性口供,或者只有经营者否认明知,都不足以替代完整审查。
2026年最高检公开的“竞技点”变现型赌博研究文章把稳定资金闭环、经营者明知和兑换广泛性列为重要判断线索。该文属于理论研究,不是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本文仅把它作为争议线索,并以刑法、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官方指导案例作为法律判断基础。
五、第四层再区分:赌博活动不当然等于开设赌场
确认存在赌博性质后,还要区分一般治安违法、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构成犯罪的,则应依刑法追究。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不能用同一个标签直接替代。
判断开设赌场,应重点审查组织性、经营性和控制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5号将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网络群组控制管理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认定为开设赌场。2010年网络赌博案件意见也明确,利用互联网或移动终端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并组织赌博,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重点规制的网络开设赌场形态。
放到竞技点模式中,应进一步核对:经营者是否面向不特定人员持续开放,是否统一制定竞技和兑现规则,是否设置客服、财务、推广、回购或技术分工,是否控制充值、点数、账号和结算,是否通过抽头、返点、价差、服务费或利润分成持续获利。只有把这些事实与赌博闭环对应起来,才能判断是否已经进入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审查。
六、平台、回购人员、员工和普通参与者要分别判断
平台实际控制人可能决定规则、发行点数、开放场所并安排结算;回购人员可能只是独立交易,也可能与经营者共同搭建兑现通道;客服、财务、推广和技术人员的权限、明知时间及直接促进作用各不相同;普通参与者则不能因为充值、参赛或转让点数,就当然承担经营赌场的责任。
责任切分至少要对应到参与时间、后台权限、具体行为、收益方式和控制范围。不能把平台全部流水、所有点数或全部参赌人数机械归到每一个人名下,也不能因为某人没有登记为股东、没有直接收款或者只拿固定工资,就跳过对共同故意和实际作用的审查。
可操作核对清单
家属取得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完成阅卷后,可以按“财物输赢—资金闭环—经营控制—个人责任”四层整理材料。
- 竞技点如何取得:充值、报名赠送、比赛奖励还是内部任务奖励;
- 点数是否用于下注、加注、复活、奖池分配或决定财物归属;
- 点数能兑换什么,兑换比例、场所、频率和实际支付人是谁;
- 是否存在平台直兑、指定代理、固定回收人员或稳定第三方市场;
- 经营者是否介绍、默许、协助登记、撮合、担保或处理回购纠纷;
- 回购资金来源、点数再销售路径和平台抽成是否能够闭合;
- 用户规则与真实运营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台前禁止、台后协助的证据;
- 充值、点数日志、转移记录、回购表和银行流水能否逐笔对应;
- 经营是否面向不特定人员持续开放,规则和营业时间是否稳定;
- 人员分工、后台权限、推广方式、结算控制和获利模式是什么;
- 零星私下交易、不知情、正常奖品和正常服务费等反向事实是否收集;
- 每名涉案人员的明知时间、参与期间、实际行为和个人获利是否分别计算。
适用边界
“竞技点”不是刑法中的统一法定概念。不同平台可能把同一名称用于报名凭证、内部积分、奖励、赌注或结算工具,必须按真实功能判断。本文不对某种游戏、比赛、积分转让或回购模式作一概定性,也不以理论研究文章代替现行法律和司法文件。
是否构成开设赌场,还会受到行为发生时间、经营地点、网络或线下形态、赌资和人数、证据取得程序及个人参与范围影响。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律师不能预先承诺无罪、不起诉、从犯、缓刑或者其他案件结果。
官方依据
以下链接用于核对本文涉及的现行制度与法律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国人大网 · 2020-12-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2025-06-27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5-05-13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0-09-16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4-04-23
-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25
- “竞技点”变现型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理论研究,仅作争议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