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 ANSWER
先说结论
只领取固定工资,不会自动排除刑事责任,也不能单独证明构成犯罪。判断重点是: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自己服务于赌博活动,是否实施了接受投注、发展会员、上下分、资金结算、技术维护、现场管理、望风护场等对赌场运行具有直接促进作用的行为。仅有“在赌场上班”和工资记录,尚不能替代共同故意与具体行为的证明;即使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属于从犯、应对多大范围负责,也要根据实际职责、参与时间、控制范围和作用分别判断。
一、固定工资为什么不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赌场工作人员而言,首先要证明其知道自己参与或者帮助的是赌博活动,其次要证明其行为与赌场的组织、经营或者持续运行存在共同犯罪意义上的联系。工资按月、按天还是按场结算,只是报酬形式,不能替代这两层判断。
因此,“没有分红,只拿工资”不能直接推出不构成犯罪;反过来,“从赌场领过工资”也不能直接推出构成开设赌场罪。劳动合同、工资表、转账备注和职位名称都要与真实工作内容、参与时间、工作指令、账号权限、资金接触情况及其他证据相互核对。
二、第一步先审查工作人员是否明知
主观明知不能只靠一句口供概括。应当结合入职时听到的业务说明、实际接触的赌博规则、投注和结算信息、工作群内容、培训材料、后台页面、工资来源、参与时长以及是否继续工作等事实综合判断。
网络赌博案件意见列举了部分可以综合判断明知的情形,包括收到主管机关告知后仍继续提供服务、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明显异常,以及在调查时销毁、修改数据或账本、通风报信等。但该意见同时保留反证空间,不能机械地把某一个异常事实直接等同于明知。
对刚入职、工作内容经过伪装或者仅接触普通事务的人员,还要核对其何时可能认识到业务的赌博性质。明知形成的时间会影响参与期间和责任范围,不能把进入公司或场所的第一天当然作为共同犯罪起点。
三、第二步看工作是否直接促进赌场运行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共同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2010年网络赌博案件意见进一步列明,明知是赌博网站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投放、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或者资金支付结算等达到规定条件的,属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强调,认定共犯既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也要证明帮助行为对开设赌场的发生和进行具有直接促进作用,成为赌场顺利运行或者赌博得逞的环节。这说明判断不能停在“是员工”或者“拿工资”,而要继续问清这项工作是否实际进入了赌场的组织、投注、结算、技术或秩序保障链条。
四、同样叫工作人员,实际行为可能完全不同
直接参与投注链条的岗位,通常需要重点审查:招揽赌客、发展会员、发送链接或桌号、接受下注、开具赌注票据、上下分、统计输赢、兑换筹码、充值提现、收取赌资和支付结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开设赌场典型案例中,值班财务、主持、推码手和代理分别承担充值提现、接收下注、统计结果、现场下注等任务,办案机关仍强调按成员架构和罪责分层处理。
技术、客服和运营岗位不能只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6号中,受聘担任市场总监的人员因实施日常协调、宣传、发展会员和开拓市场等具体行为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对普通客服、程序员、维护人员,则要进一步核对其是否接触投注规则、调整赔率、维护赌博功能、处理充值提现、发展会员或协助规避调查。
现场保安、司机、保洁和服务人员也不能一概处理。普通清洁、送餐等外围劳务与直接收注、开奖、统计赌资、长期护场或者望风不是同一性质。平顶山法院公开案件中,数名工作人员按天领取固定工资,但实际负责开具赌注票据、收取赌资、开奖和统计款项,法院根据其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该案例说明,工资形式不决定结论,仍须查明真实职责;对仅提供普通劳务的人员,也不能省略主观明知和直接促进作用的证明。
五、固定工资、服务费和利润分成应当分开看
固定工资通常反映约定报酬,服务费反映提供特定服务取得的对价,利润分成则可能直接连接赌场经营收益。三者在证明参与方式、获利程度和利益联系方面的意义不同,不能因为都表现为收款就合并计算。
网络赌博案件意见对部分技术、广告、会员发展和支付结算服务设置了服务费或者帮助收取赌资的数额条件,并把服务费明显异常列为综合判断明知的情形。这里的“服务费”不能不加区分地套到所有普通员工工资上;工资是否异常,应结合岗位、当地同类收入、工作风险、支付频率、资金来源和实际职责判断。
即使固定工资较低,也不能掩盖直接参与收注、结算、技术维护或护场望风等行为;即使工资较高,也仍须证明行为人明知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金额是证据和责任分析的一部分,不是单独定罪按钮。
六、构成共同犯罪后,不等于当然是从犯或承担平台全部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按照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领取固定工资、没有投资入股,可以反映利益和地位,但不当然等于从犯。若工作人员实际负责人员管理、规则制定、核心技术、资金调度或者赌场经营,即使报酬名义是工资,也可能起主要作用;反之,受指令完成局部、辅助任务,作用较小的,才有进一步审查从犯的空间。
个人责任范围还应结合参与起止时间、接触的场所或平台、管理账号、会员范围、资金账户、工作班次、具体任务和共同故意覆盖范围判断。平台总赌资、全部违法所得和老板控制的全部业务量,不能仅凭员工身份或者一张工资表当然归入某一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
可操作核对清单
家属拿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完成阅卷后,可以把“明知—行为—报酬—作用—范围”分成五栏核对。
- 入职时如何介绍业务,劳动合同、招聘信息和实际工作是否一致;
- 当事人何时知道场所或平台具有赌博性质,有哪些口供和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 真实岗位是客服、财务、技术、推广、主持、保安、司机、保洁,还是仅有概括称呼;
- 是否接触赌博规则、赔率、投注数据、赌客信息、后台账号、充值提现或赌资账户;
- 是否招揽赌客、发展会员、发送链接、接受下注、上下分、统计输赢或兑换筹码;
- 是否提供程序开发、系统维护、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服务,相关数额和次数如何计算;
- 现场工作是否只是一般劳务,还是承担护场、望风、通风报信、转移赌具或维持赌博秩序;
- 工资由谁决定和支付,金额是否与岗位相符,是否另有奖金、提成、服务费或利润分成;
- 参与起止时间、班次、账号权限、工作群和指令记录能否对应到具体人员;
- 认定主犯或从犯依据的是实际作用,还是仅依据职位高低、工资多少或工作时间长短;
- 平台总赌资、所在岗位经手金额和个人实际获利是否被分别计算;
- 对不知道业务性质、仅提供普通劳务或中途退出的辩解,是否已结合客观证据逐项核实。
适用边界
本文讨论的是开设赌场案件中受雇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一般审查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指出,开设赌场通常具有开放性、经营性、持续性,还要结合组织强度、控制程度、场所和规模综合判断;在赌场以外提供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的服务并收取少量费用,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具体案件仍要先判断基础活动的性质,再审查工作人员责任。
只领取固定工资不等于一定无罪,参与赌场工作也不等于当然构成开设赌场罪。罪与非罪、主犯从犯、责任数额和量刑情节都不能只凭岗位或工资下结论。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律师不能预先承诺不起诉、从犯认定、缓刑或者其他案件结果。
官方依据
以下链接用于核对本文涉及的现行制度与法律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 · 2025-07-25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0-09-16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 2010-12-10
- 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1-12
-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1-11-29
- 八人开设赌场被判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3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八批)——刑事审判专题最高人民法院 · 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