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 ANSWER
先说结论
不一定。真实商品能够交付并归消费者所有,转售价格由独立买卖双方形成,经营者既不指定回收渠道、不保证折现,也不从反复抽取中控制概率、抽头获利的,不能只因存在二级交易就认定开设赌场。反过来,如果经营者自己或者安排关联主体按预设价格回收,玩家主要围绕随机结果折现并继续投入,形成“充值—抽取—回收—再充值”的稳定资金闭环,同时存在规则控制、持续招揽和营利分工,就需要重点审查赌博性质和开设赌场罪构成。

一、先说边界:随机销售和二级回收都不是自动定罪条件
盲盒本来就是一种带有随机性的商品销售模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要求经营者公示抽取规则、商品分布、抽取概率和商品价值范围,并明确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这说明,规范经营的盲盒消费与赌博之间有边界,但不能把“随机”或者“有人回收”单独当成刑事结论。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消费者支付的钱主要是在购买并取得真实商品,还是在购买一次以小博大、可以迅速折现的随机机会;二级交易是消费者之间独立形成,还是经营者设计、指定、保证或者实际控制;经营者赚取的是正常商品利润,还是依靠反复抽取、回收价差、概率控制或者抽头持续获利。
因此,同一个页面上出现“寄售”“转卖”或者“回收”按钮,只能触发进一步核对。刑事判断仍然要回到真实交易、资金流、后台规则、经营控制和人员分工。
二、第一层先查:盲盒里是否存在真实、可交付的商品交易
正常商品交易方向,通常能够查明商品客观存在,消费者抽中后可以实际请求发货、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平台也保存采购、库存、抽取、出库、物流、签收和售后记录。商品成本、销售价格和不同款式的价值差异虽然可能存在,但交易不能只剩下后台图标和折现数字。
反向风险则包括:平台没有与销售规模相匹配的真实库存;大量订单从不发货;所谓商品只能在平台内部显示;消费者主要被引导立即回收;经营者通过提高抽取成本、压低商品价值或者操纵概率,让商品交付成为资金循环的外观。最高检2025年公开的游戏道具盲盒案件就把后台数据、真实道具发放、回收功能、经营流水和概率调整放在一起审查,而不是只看平台是否声称“可以发货”。
实物真实也不意味着风险自动排除。即使部分商品可以发货,如果经营模式的主要功能仍是让参与者反复付费、根据偶然结果获取可折现利益,并由经营者控制兑现路径,仍需继续审查行为实质。
三、第二层再查:二级市场是否真正独立于盲盒经营者
消费者取得商品后,自行在普通二手平台、收藏者社群或者线下市场转卖,由互不关联的买卖双方自主决定是否交易和交易价格,这与经营者承诺回购、安排固定回收商或者在同一系统内保证折现,不是同一事实。独立市场中的价格涨跌和交易失败风险,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承担,盲盒经营者并不保证消费者能够退出。
需要重点核对经营者与回收主体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分成或者数据接口,是否由客服引导到固定回收渠道,是否使用统一回收价目表,是否保证随时折现,是否代为撮合、担保和结算,以及回收资金最终是否来自经营者或者其控制账户。形式上由“第三方”回收,不等于事实上独立。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鼓励经营者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这是一项经营规范和风险提示,不能直接替代刑法构成要件;但经营者是否直接控制二级回收,确实是判断商业交易与资金循环时应核对的重要事实。
四、第三层重点查:是否形成稳定的“充值—抽取—回收—再充值”闭环
赌博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赌博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网络赌博中的点数,可以按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放到盲盒回收模式中,不能机械套用点数规则,但可以据此追问:充值余额、抽取机会、商品图标和回收金额之间,是否已经形成具有现实财产意义的连续转换。
最高检2025年公开的网络盲盒案件中,办案机关查明“玩家充值—抽奖消耗—折价回收—再充值”的非法资金循环,并结合无实物交易、回收价差、后台规则、资金流水和公司账册判断赌博特征。该案能够说明审查方法,但任何新案件仍应以本案证据为基础,不能只复制案例标签。
闭环证据至少应当回答:回收比例是否预先设定,回收是否即时稳定,回收款能否直接提现或再次充值,平台是否鼓励循环抽取,消费者实际发货率和折现率是多少,回收商品是否再次进入库存,经营者如何从每轮抽取、回收或者价差中获利。零星转卖和平台搭建的稳定退出机制,法律意义不同。
五、第四层再判断:经营者是否持续组织、控制并从中营利
确认存在以财物争输赢的赌博性质后,还要继续审查是否达到开设赌场的组织经营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5号强调了招揽参与者、设定规则、利用网络群组控制管理并持续组织赌博等事实。盲盒模式中,也应具体核对经营者是否持续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是否控制充值、抽取概率、商品价值、回收比例、提现和账户封禁,是否设置推广、主播、客服、技术、财务和回收分工,并通过抽成、价差或者利润分成营利。
市场监管违规、消费欺诈、赌博违法和开设赌场犯罪不能混成一个结论。概率公示不真实、诱导消费或者违规进入二级市场,可能首先涉及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问题;存在赌博性质后,仍要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相关司法文件审查组织性、经营性、控制程度及具体责任。
最高检2026年关于盲盒经营与开设赌场边界的文章属于理论研究,不是新的司法解释。本文只把其中关于真实商品交易、经营者回收控制和防止沉迷措施的讨论作为争议线索,法律判断仍以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案件证据为基础。
六、平台负责人、回收方、主播和技术人员要分别审查
平台实际控制人可能决定概率、回收规则和资金结算;关联回收方可能直接维持折现出口;主播和推广人员可能负责招揽并引导回收;技术人员可能只完成一般开发,也可能明知并持续维护抽取、回收和提现功能。每个人知道什么、何时知道、实际做了什么,必须分别落到证据上。
不能因为某人登记为股东、拿固定工资、参与一次直播或者写过部分代码,就自动让其承担平台全部责任;也不能因为回收主体另有公司名称、商品理论上能够发货,就当然排除共同故意。应结合参与时间、后台权限、沟通记录、结算权限、收益方式、异常反馈和退出行为确定个人责任范围。
可操作核对清单
家属取得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完成阅卷后,可以按“商品—市场—控制—闭环—个人”五层整理材料。
- 盲盒对应的商品是否真实存在,采购、库存和成本记录能否对应销售规模;
- 消费者能否实际发货、占有和处分商品,出库、物流、签收和售后记录是否完整;
- 商品价值范围、抽取概率、抽取规则和历史调整记录是否真实留存;
- 二级交易发生在独立市场,还是平台内置寄售、回收或指定渠道;
- 回收主体与经营者是否存在股权、人员、账户、数据接口或分成关系;
- 回收价格由市场形成,还是经营者通过价目表、算法或客服统一控制;
- 经营者是否承诺随时折现、处理回收纠纷或者为交易提供担保结算;
- 充值、抽取、回收、提现和再次充值能否按时间逐笔闭合;
- 实际发货率、回收率、再次投入率和经营者获利来源如何计算;
- 是否存在调高抽取成本、调低概率、压低回收价或限制提现的后台操作;
- 经营是否持续开放,推广、主播、客服、技术、财务和回收如何分工;
- 具体人员的明知时间、权限范围、收益方式和退出节点分别是什么;
- 能够支持真实消费、独立转售和经营者不控制回收的反向证据是否收集完整。
适用边界
本文讨论的是盲盒随机销售与二级回收交织时的刑事审查方法,不代表所有盲盒纠纷都涉及赌博犯罪。商品质量、概率公示、虚假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退换货和价格行为,可能适用不同的民事或者行政规则。
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完整资金和电子数据、真实经营模式以及每名人员的具体行为判断。公开案例只能帮助识别证据方向,不能替代个案阅卷;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官方依据
以下链接用于核对本文涉及的现行制度与法律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统计局公开法律文本 · 2025-03-1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5-05-11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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