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 ANSWER
先说结论
不一定。受期货公司委托介绍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并按约取得报酬,与未经核准向客户持续提供品种、价位、方向、数量、止盈止损等明确交易建议,不是同一种行为。返佣会影响对利益模式和行为动机的判断,但不能代替对服务内容、许可状态、客户范围、数额口径和个人作用的证明。先查居间关系是否真实,再查是否越界做了期货交易咨询或经纪,最后才判断是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条件。




先说结论:返佣是线索,不是自动入罪按钮
期货居间人介绍客户到持牌期货公司开户,促成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再按约取得居间报酬,这是判断的起点。刑法真正关心的不是合同名称,而是行为人有没有越过中介介绍的边界,未经核准实际经营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等业务。
因此,‘拿了返佣’不能直接推出非法经营罪,‘没有向客户单独收咨询费’也不能当然排除刑事风险。返佣如何计算、是否与客户交易次数挂钩、有没有以明确交易建议刺激频繁交易,会影响对服务实质和利益关系的判断,但仍需与聊天、语音、直播、交易记录及客户证言相互印证。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把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等列为经核准方可开展的期货业务,并禁止未经核准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审查顺序应当是:实际做了什么、该行为是否属于受许可业务、有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条件,而不是先看返佣总额再倒推罪名。
第一道门:居间关系是否真实,服务有没有停在介绍层面
真实居间通常围绕报告订约机会、介绍期货公司、协助客户了解开户流程和促成期货经纪合同展开。需要核对居间合同、授权期间、期货公司公示与风险告知、客户开户路径、报酬结算规则,以及行为人对外是否如实说明自己不是期货公司员工。
仅有一份居间合同还不够。如果团队实际使用‘老师带单’‘内部策略’‘稳赚模型’等话术招揽客户,开户后继续给出具体品种、价位、方向、数量、买卖时点、止盈止损,或者替客户下单、控制账户,行为已经可能超出单纯介绍。反过来,只有客户名单和返佣表,没有具体咨询、交易控制或共同经营证据,也不能把居间名义一概认定为虚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公开风险提示持续强调: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居间人不能以中介身份掩盖交易咨询、代客理财或收益保证。行政违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仍要分层判断;超出居间范围不等于自动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
第二道门:介绍客户,何时会被认定为变相经营期货交易咨询
关键不是有没有把服务叫作‘咨询’,而是信息是否已经具体到能够直接影响客户下单。一般市场知识、公开行情转发,与针对具体期货品种反复给出买点、卖点、方向、手数、止盈止损,并持续跟踪执行,证明意义不同。
最高检2023年公开报道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表面上与期货公司签有居间协议,实际组织分析师和业务员向客户提供明确交易建议,并按客户交易手续费的高比例取得返佣。办案机关据此审查其是否以合法居间为外观,变相有偿开展未经核准的期货交易咨询。该报道被称为相关类型首例入刑案件,但它只说明该案已经查明的持续喊单、客户交易和返佣闭环,不能反推所有介绍开户并收佣的人都构罪。
审查时可把行为分成三层:第一层是介绍期货公司和开户机会;第二层是提供具体交易建议并通过返佣间接收费;第三层是代客下单、掌握账户或直接参与经纪业务。越接近后两层,越需要重点核对许可、客户依赖、交易控制和利益分配。
第三道门:达到行政违法,还要继续审查刑事追诉门槛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最容易出错的是金额对象。客户在期货公司的全部成交量、客户支付的全部交易手续费、期货公司支付的全部居间报酬、涉嫌非法咨询对应的返佣,以及具体人员实际取得的金额,不是同一个口径。只有先固定被评价的非法业务和对应期间,才能讨论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
最高检公开案件也专门说明了这一难题:涉案公司同时存在合法居间与涉嫌非法咨询,不能只看账户收到的返佣总额,还要识别哪些客户实际接受了交易咨询、哪些返佣与这些客户的交易对应。对于团队案件,还要继续区分公司收取、部门控制、业务员分配与个人实得,不能由公司总额直接推出每个人的责任数额。
两项新规已公布,但今天不能提前当作现行规则使用
截至2026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已于9月11日公布新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把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列为基础类业务,但该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分析2027年以前的行为时,不能把尚未生效的新条文倒推适用。
八部门公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把期货、衍生品和投资顾问或咨询纳入金融产品范围,对金融机构、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播短视频营销人员和网络转接渠道作出新的合规要求。它会增加对网络荐客、直播引流和营销授权的审查节点,但‘违反网络营销规则’与‘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不是同一句话。
遇到跨越新旧规则生效日期的案件,应按行为期间分段:9月30日前后的网络营销行为分别核对,2027年1月1日前后的期货公司业务规则分别核对。规则更新时间可以影响行政评价和证据判断,但刑事责任仍须回到行为实质、国家规定、情节严重和个人责任。
四组证据决定案件最后落在哪条路径
第一组是主体与授权:期货公司业务资格、居间合同、公示信息、授权范围、培训和风险告知。第二组是服务内容:群聊、私聊、直播录屏、语音、分析文案和交易指令,重点看是否具体到品种、方向、价位、数量和买卖时点。
第三组是客户与交易对应:哪些客户由谁介绍,谁实际接受了建议,建议与下单之间是否存在对应,是否有人只是开户后自主交易。第四组是资金:手续费标准、返佣比例、结算周期、公司账户、个人分配、退款和成本。电子数据应核对原始载体、提取过程、完整会话和账号实际控制人,不能只截取几句‘买’‘卖’或一张返佣表。
侦查阶段先保存完整沟通和合同,不删除记录、不统一口径;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建立‘客户—建议—交易—返佣—人员’对应表;审判阶段再围绕许可依据、服务实质、数额口径和主从犯作用质证。曾玺律师,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全国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重点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及其他经济犯罪。电话:18680809489。
官方依据
以下链接用于核对本文涉及的现行制度与法律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 · 2025-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人大网 · 2022-04-20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2-04-29
- 在线‘喊单’诱导交易的期货居间人获刑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3-03-28
- 关于防范互联网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咨询活动的风险警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 2026-07-03
- 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6-09-11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5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26-09-11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八部门 · 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