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 罪名分流

买卖U币被调查,是非法经营罪、帮信罪还是掩隐罪?

买卖U币被调查,不能只凭交易次数、银行卡流水或虚拟货币名称确定罪名。曾玺律师结合2026年虚拟货币风险处置新规、2025年帮信及掩隐最新司法文件,说明怎样从交易实质、资金来源、主观明知、帮助阶段和个人作用区分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共犯。

U币只是交易媒介,不是罪名。先还原每一笔钱和每一次转币在整个链条中的作用。

SHORT ANSWER

先说结论

不能只看“买U卖U”这个动作确定罪名。2026年新规已明确,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经营活动违法不等于当然构成某一个刑事罪名。以换汇、支付结算为业务并达到相应入罪条件,重点审查非法经营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账户、支付结算等帮助,重点审查帮信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通过买币、转币帮助转移或掩饰,重点审查掩隐罪;事前通谋或者稳定配合上游犯罪的,还可能按上游犯罪共犯处理。最终要把交易实质、资金来源、明知内容、帮助发生的阶段和本人作用分别落实到证据。

买卖U币被调查如何区分非法经营罪、帮信罪和掩隐罪的网站横版入口图
入口图:同样是买币、转币,交易实质和明知内容不同,罪名判断也不同。
买卖U币案件四步分流图:交易实质、主观明知、资金来源、个人作用
四步分流:先还原行为,再区分非法经营、帮信、掩隐和上游共犯。
虚拟货币案件四组证据图:交易与报价、账户与资金、链上与设备、人员与获利
四组证据要交叉印证,银行卡流水和链上地址都不能单独代替完整判断。

先说结论:同样是买币、转币,可能对应不同罪名

所谓“搬砖”“币商”“买U卖U”只是市场中的叫法,不是刑法罪名。同样一笔人民币买入虚拟货币、再转到指定钱包的操作,可能是为客户持续提供兑换,也可能是在替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接收、转换资金;行为人知道的内容、介入的时间和在链条中的作用不同,法律评价就会不同。

2026年2月6日施行的八部门通知已经替代2021年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中介、定价等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但通知同时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这意味着,业务被禁止是刑事审查的重要前提,却不能省略刑法具体罪名、入罪条件和证据标准。

因此,不能因为交易对象是U币就一律认定非法经营罪,也不能因为资金后来被查明来自诈骗就自动认定掩隐罪。办案时应先还原交易实质,再分别审查资金性质、主观明知、帮助内容、介入阶段、数额口径和个人作用。

第一步:先还原交易实质,不要被“搬砖”或“币商”标签带走

需要先问清楚:行为人是用自有资金偶发买卖,还是长期接受不特定客户委托;是赚取公开市场价格波动,还是固定报出买卖价、收取手续费或者赚取稳定价差;是本人决定交易对象和钱包地址,还是按他人指令收人民币、买币并转入指定地址。

还要区分交易是否涉及本外币价值转换。2023年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典型案例中,行为人以外币购买USDT,再通过境内人员把USDT兑换成人民币,完成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官方材料据此把整个闭环放在非法买卖外汇框架下审查,而不是只看中间使用了虚拟货币。

如果只有境内人民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反复兑换,不应未经论证就把交易数额等同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需结合实际从事的金融业务类型、所依据的国家规定、市场秩序危害和情节严重标准具体判断。

第二步:非法经营罪看的是未经许可持续经营什么业务

非法经营罪方向,重点不是手机里装了多少交易软件,而是是否把被禁止或者需要许可的金融活动作为持续业务经营。例如长期招揽客户、控制多个收付款账户、反复报价和兑付、设置客服或财务分工,并通过手续费、汇差或其他利益形成稳定营利模式,经营性会更突出。

如果交易实质是借助虚拟货币完成外汇与人民币兑换,应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2019年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逐笔核对外币来源、境内人民币付款、交易对手、汇率、指令和资金闭环。如果实质是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则应核对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适用对应而不是任意拼接的数额标准。

个人偶发投资、被动处置自有虚拟货币与持续面向他人经营兑换,在行为结构上并不相同。前者同样面临2026年通知明确的政策、民事和财产损失风险,但是否进入非法经营罪评价,不能只凭交易次数、银行卡总流水或者“币商”备注直接下结论。

第三步:帮信罪看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进一步明确,既要有一般性明知,也要证明提供了相应帮助并达到情节严重,不能只因银行卡被用于犯罪就推定成立。

在买卖U币场景中,如果行为人主要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收款码或者代收代付服务,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明确知道收到的是具体犯罪所得并实施掩饰转移,可能进入帮信罪方向审查。

主观明知应结合接单渠道、交易价格、次数和频率、账户异常、风控提醒、冻结解冻经历、规避监管方式、获利水平、职业经验以及与上游人员关系综合判断。一次异常交易与在多次冻卡后仍换卡、换设备继续操作,证明意义并不相同。

第四步:掩隐罪看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换、转移

2025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已经替代此前相关解释。它明确,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通过提供账户、转账、兑换为现金或有价证券、跨境转移等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当依法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中,行为人明知收到的是犯罪资金,仍用银行账户接收后购买虚拟货币并转入指定钱包,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这里决定定性的不是“买了虚拟货币”,而是对资金犯罪所得属性的明知,以及买币、转币行为在转移和遮蔽资金中的实际作用。

掩隐罪还要求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仅有异常资金、陌生转账或者高风险行业背景,并不当然证明每笔钱都是犯罪所得。应把已核实的上游被害人资金、入账账户、买币订单、链上交易哈希和接收钱包按时间、金额逐笔对应。

第五步: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可能不再只是帮信或掩隐

如果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实施前已经通谋,或者长期固定对接犯罪团伙,按约定准备账户、组织人员、测试通道并承担资金转换环节,案件可能按照上游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审查。2025年帮信意见和掩隐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事前通谋时按共同犯罪处理的规则。

官方典型案例也区分了临时提供账户、事后转移犯罪所得与稳定配合诈骗团伙三种情形。判断时要看合作从何时开始、是否了解上游业务内容、能否决定通道和额度、是否参与培训或分工、利润如何分配,以及遇到封卡后是否共同调整方案。

反过来,仅因交易持续时间较长或者获利较多,也不能自动推出行为人参与了上游犯罪。共同故意和对上游犯罪的实质帮助仍需由聊天、指令、分工、资金和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罪名分界的核心,是“知道什么”和“帮助什么”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别,不能机械理解为“收钱是帮信,转钱是掩隐”。2025年文件要求综合判断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一般性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或支付帮助,与明确知道经手财物已经是犯罪所得并帮助转移,认识对象并不相同。

非法经营罪与帮信、掩隐也可能出现竞合。一套兑换业务既可能自身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又可能被用于处理犯罪资金。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依法择一重处或者按相应共同犯罪处理,因此不能为了套用某个流水门槛,把全部行为先压缩成一个标签。

讯问笔录中“我知道不正常”“我知道可能有问题”等概括表述,需要结合前后问题、行为人当时获得的信息和客观交易过程理解。不能脱离完整上下文,把对政策风险、冻卡风险的认识直接等同于对特定上游犯罪或者犯罪所得属性的明知。

数额不能混算:流水、币值、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是四个口径

买卖U币案件常同时出现银行卡收付总额、平台订单额、链上转币价值、被害人损失、已查证犯罪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和个人违法所得。它们的对象、期间、单位和法律含义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非法经营方向,应先确认哪些交易属于被评价的非法金融业务,再适用对应业务类型的情节严重标准;帮信方向,要依2025年意见核对受帮助对象的犯罪事实、账户类型、入账资金等条件;掩隐方向,2025年新解释采取综合判断,情节严重也不是沿用旧解释中的单一金额结论。

计算时还应排除账户内部调拨、重复划转、退款、真实投资、自有资金和无法对应上游犯罪的金额。人民币买币与转出虚拟货币是同一交易链条的不同节点,不能未经去重就分别累加。汇率折算日、价格来源和手续费也应保留可复算底稿。

四组证据,决定交易能否被准确分流

虚拟货币链上记录具有可追踪性,但一个地址不自动等于一个自然人,一笔链上转账也不自动说明线下资金性质。应把以下四组材料交叉核对,并保留原始载体、完整上下文和提取过程。

  • 交易与报价:平台订单、OTC聊天、报价方式、客户来源、交易频率、手续费和汇差记录;
  • 账户与资金:银行卡和支付账户、入账对手、被害人资金、外币来源、冻结止付及退款记录;
  • 链上与设备: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区块时间、平台实名资料、登录IP、设备和验证码控制;
  • 人员与获利:谁接单、谁提供账户、谁买币转币、谁控制钱包、谁对接上游以及收益如何分配。

不同程序阶段,先做什么

侦查阶段,先确认涉嫌罪名和被指控的具体交易区间,依法保存平台订单、钱包记录、完整聊天、银行卡流水和设备信息,不要删除记录、转移资产、补造交易背景或者与他人统一说法。被冻结的账户和已退回款项应分别留痕。

审查起诉阶段,在依法阅卷后建立逐笔对应表,把人民币入账、买币订单、链上转出、接收钱包、上游犯罪事实和个人操作一一对应,检查是否存在罪名混用、金额重复、明知推定过宽以及多人行为被整体归责的问题。

审判阶段,围绕电子数据来源、平台资料调取程序、链上地址归属、资金性质、证人证言和金额计算开展质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技术上的“可追踪”不能替代法律上的完整证明。

适用边界与下一步

本文讨论买卖U币、虚拟货币搬砖和币商兑换被调查时的一般罪名分流,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合法性或案件结果的承诺。2026年虚拟货币监管口径已经更新,旧文章中“单纯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或者“只要买币转币就是某罪”的说法,都不足以替代现行规则和个案证据审查。

需要进一步评估时,先整理当前程序阶段、每种账户和钱包由谁控制、客户从哪里来、人民币和虚拟货币如何对应、是否涉及外币、何时出现异常提醒、本人具体做了什么,再提供依法持有的原始订单、流水、聊天和链上记录。曾玺律师,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全国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重点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及其他经济犯罪。电话:18680809489。

官方依据

以下链接用于核对本文涉及的现行制度与法律文本。

  1.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 2026-02-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 · 2025-07-25
  3.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 · 2019-02-14
  4.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23-12-27
  5.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2025-07-28
  6.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8-25
  7.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8-2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 · 2025-07-25

CASE ASSESSMENT

先问这笔交易在帮助谁、帮助什么,再问应当评价成什么罪。

先了解事实、证据与程序位置,再判断是否存在值得深入论证的实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