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 ANSWER
先说结论
不一定。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要求每个人都亲自完成签约、报价、收款或交付。行为人明知核心业务属于非法经营,仍持续提供账户、资质、客户、结算、技术、管理等对业务运行具有实质促进作用的帮助,可能进入非法经营罪共犯审查。反过来,只有亲属关系、名义股东、登记身份、普通岗位或者一次性中性服务,不能替代对主观明知和具体帮助行为的证明。






一、先说结论:没有亲自交易,不等于当然排除共同犯罪
家里人因非法经营罪被调查,如果他没有直接谈客户、签合同、报价或者收款,先不要据此简单判断“肯定不是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又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说明,共犯可以实施主要经营行为,也可能通过辅助行为共同促进犯罪。
但方向也不能反过来。某人是配偶、亲属、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技术人员或者普通员工,只能说明身份和接触条件,不能自动证明其知道核心业务违法,更不能自动证明其行为对非法经营活动具有实质帮助。
因此,这类案件要把“有没有亲自经营”拆成五道问题:基础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实施实际帮助;帮助覆盖多长时间和多大范围;在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中处于什么责任位置。
二、第一道门:先确认核心业务本身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共犯依附于一个能够成立的基础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落入法定经营类型,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主办人经营行为本身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不能跳过基础定性,单独用“提供帮助”把外围人员定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这一步应明确具体业务是什么、违反哪一层级的国家规定、是否需要许可、采用什么经营方式、金额或情节达到哪一项现行标准。此前文章已经分别讨论无证经营边界和服务费、违法所得的区别;本篇聚焦的是基础犯罪成立以后,外围人员的责任怎样个别化。
尤其面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更应先找到明确的规范依据和同类性,不能只因业务“看起来不合规”就扩大共犯范围。
三、第二道门:主观明知要具体到业务性质和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首先要求共同故意。审查重点不是行为人是否听说公司“可能有风险”,而是他在相关期间知道哪些核心事实:业务是否需要许可、交易对象和资金怎样流转、是否使用虚假合同或资料规避监管、异常为何反复出现,以及他是否在了解这些情况后仍与他人形成稳定配合。
明知可以由客观证据推断,但不能只凭职位高低或者一句“长期在公司上班”得出。应综合聊天记录、会议内容、培训材料、风险提醒、异常投诉、账户用途、权限范围、收益方式、规避监管的操作以及行为人自己的解释,看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如果行为人只知道公司从事某类一般经营,却不知道其中被指控的无证结算、非法买卖外汇、非法放贷或者其他具体模式,或者其接触的信息不足以认识到犯罪事实,共同故意就需要进一步证明。
四、第三道门:没有站在交易前台,也可能实施实质帮助
非法经营活动往往由多环节完成。行为人没有直接面对客户,却明知并持续提供经营主体、许可证件、银行账户、支付通道、客户资源、询价报价、订单分配、资金归集、结算对账、技术系统、后台权限、售后处理或者人员管理,可能对业务运行起到实质促进作用。
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例中,有人员明知他人为地下钱庄结算,仍开设经营主体和外汇结算账户并实际办理结汇。相关人员未主导全部业务、也未获利,但其账户和结汇行为仍被评价为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最终是否起诉,还要继续结合从犯、情节轻微等因素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董杰、陈珠非法经营案则把组织、指挥与次要、辅助作用分别评价。公开案例能够说明“辅助行为也可能进入共犯”,但不能把某一种岗位机械套到所有非法经营案件。
五、第四道门:中性服务与犯罪帮助要看合作内容是否发生质变
提供一般财务、技术、物流、场地、咨询或者劳务,本身具有正常社会用途。判断它是否转化为犯罪帮助,应看服务内容是否直接嵌入非法经营核心环节,是否在收到异常信息后继续提供,服务价格和收益是否异常,双方是否形成长期稳定配合,以及行为人是否帮助规避许可、账户风控或监管检查。
最高检关于第四方支付犯罪边界的理论文章提出,技术人员只按一般外包要求编写程序、检修设备并收取正常费用时,应结合既往经历、商谈过程、双方关系、服务次数和获利是否正常,区分中立技术服务与明知后的犯罪帮助。该文属于理论研究,不是司法解释,但其证据拆分方法具有参考价值。
一次性帮助、市场价格服务、权限有限、没有接触核心模式、收到风险提示后停止合作等事实,可能支持否定共同故意或者缩小责任范围;但其中任何一项也不是自动免责条件,仍要与完整证据一起评价。
六、第五道门: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犯不要混成一条责任链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地下钱庄司法解释的公开答问也明确,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的,应分别评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公司实施非法经营,不等于所有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自动担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看其是否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看是否积极实施并对具体犯罪起到直接、重要作用。登记法定代表人、挂名股东、普通财务或者领取工资,均不能替代这些事实。
同时要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借公司名义实施犯罪。经营收益归单位、决策依公司机制实施,与个人为自己牟利、单位只是工具,可能对应不同的责任结构。这个问题会影响主体、金额、罚金和个人责任范围,应在阅卷后单独论证。
七、参与时间和责任数额必须个别化
即使能够证明共同犯罪,也不等于外围人员当然承担公司或者团伙全部经营数额。要核对他何时加入、何时知道业务实质、何时开始提供帮助、是否中途退出、退出后是否继续保留账户或权限,以及哪些交易能够落入其共同故意和帮助范围。
最高检2023年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指出,个别人员短暂离开后又继续提供帮助,不能仅凭物理离开当然扣除中间期间的共同犯罪数额。这个案例提示,时间切分要看共同故意和帮助状态是否真正中断,而不是只看出差、休假或者不在现场。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在某一时间点以前确实不知道业务实质,发现后停止服务、交回权限并保留沟通记录,或者只有部分业务线与其有关,就应分别审查明知形成时间、退出效果和实际覆盖范围,不能用公司总额机械替代个人数额。
八、两个相近外汇案例,为什么结论可能不同
最高检2025年同批外汇领域案例展示了两条不同路径:一类人员明知他人为地下钱庄结算,仍开设主体、提供账户并实际办理结汇,属于具有共同故意的帮助行为;因系从犯、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并转入行政责任审查。
另一类人员虽然出借外汇账户,却没有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经营共同故意,因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则另由行政法评价。
这组案例的价值不在于提供固定答案,而在于说明:同样是“提供账户”,是否明知、是否实际操作、与核心经营的联系、是否获利以及危害程度不同,刑事责任、相对不起诉和行政处罚之间可能出现不同结论。
九、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核对什么
侦查阶段要保存原始聊天、邮件、业务系统权限、账户流水、合同版本、风险提示和退出记录,不删除数据、不统一口径,也不要自行制作不能复核的新材料。重点先确定行为人接触了哪些信息、实际做过哪些动作。
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阅卷后,应把指控的每一项帮助行为与明知证据、发生时间、对应交易和金额逐项匹配。对只有身份信息、他人口供或者单一账户流水而缺乏客观印证的部分,应提出具体证据意见。
审判阶段则要区分基础犯罪、共同故意、帮助行为、单位责任、主从犯和责任数额,避免把“公司有罪”直接推导成“每名员工有罪”,也避免把“没有亲自交易”直接推导成当然无责。
家属和当事人可以先整理的材料
材料整理的目标,是还原个人知道什么、做了什么、帮助了多久,而不是先用职位名称替代法律判断。
- 公司实际业务模式、许可情况及被指控违反的具体国家规定;
- 入职、离职、岗位调整和接触核心业务的时间线;
- 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培训材料、风险提示和合规沟通;
- 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银设备及实际控制和操作记录;
- 系统账号、后台权限、登录日志和能够查看的数据范围;
- 客户联系、报价、订单、交付、结算和售后中的具体动作;
- 工资、服务费、提成、分红和其他收益的计算与去向;
- 发现异常后的询问、拒绝、停止服务、交回权限或退出记录;
- 单位决策流程、实际控制人、业务收益归属和财务账册;
- 能够证明普通服务、合法业务或者未参与期间的反向材料。
适用边界
本文讨论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审查框架。烟草、外汇、支付结算、证券期货、非法放贷、出版物等业务适用的国家规定、司法解释和入罪标准不同,不能只用本文的共犯框架跳过具体业务定性。
没有亲自经营不等于当然无责,提供帮助也不等于当然构成共犯。具体结论必须结合完整卷宗、业务规范、主观明知、帮助行为、单位性质、参与时间和证据印证情况判断。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不起诉、缓刑或者其他结果。
官方依据
以下链接用于核对本文涉及的现行制度与法律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法律文本 · 2025-07-25
- 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25-05-08
-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5-05-08
-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23-12-27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杰、陈珠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11-05-10
-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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